一、首先必须要办理认定的时限 增值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之前,必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自我鉴定。之后,只要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都应该按照下列规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需要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于第一次达到标准年份的次年的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三)不是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在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四)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恢复征税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二、申请办理认定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
(一)提出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二)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相关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以及会计报表和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
4除以上外,还需要.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